本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号)起草。本细则规范了企业信用评价主体、评价业务。主要参考了信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评价标准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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